与中标方协商标的物细节,协商一致后报招标的评定标小组审议通过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设备招标结束后,按照一般工作流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就合同内容、细节进一步商定,并最终签订合同。
3、“合同的标的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规定,并没有禁止”标的物的尺寸略微调整“。招标业务操作和管理实践中,对五十七条款的掌握尺度并没有量化指标。
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也没有量化和明确的指标。
综上所述,”标的物的尺寸略微调整“本身描述就很模糊,法律规定也具有模糊地带。个人初步认为,中标结果成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有权就合同细节(包括标的物细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和协商,甚至进行细节调整(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细微偏差)。只要符合或不违反法律原则就行。
为了保险起见,建议请评委会提出中标结果优化建议,并说明该项优化建议的原因和理由,甚至建议优化对合同金额的影响,并写入评标报告中。评标报告再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核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