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率开错了,如果在开票时发现,可立即作废重开发
票,如果跨月、对方认证了,按照以下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冲回,然后再开正确的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
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
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
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
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
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请问如果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个别项目开错,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作为购货方可以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销货方,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销货方应按上述国税函〔2003〕962号有关规定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
1.1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发票,如果税率开具错误,在当月申报时,一定要根据开出发票的含税金额,除以正确的适用税率,换算成合适的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凭证的制作以及纳税申报。
有部分税局的专管员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注明的税率倒挤一个错误的收入进行申报,后期再进行调整,这是错误的做法。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开票方小规模纳税人承受较大的损失,不符合税法重实质不重形式的的原则。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错误税率的普通发票无法追回,无需苛责自己,毕竟对方不能抵扣税金,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千万不要在开票系统里乱开红字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错误税率的增值税专用票,无论错误的选择低税率还是高税率,都必须与对方取得联系,正确进行红票的开具,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出票方应该根据开具的错误税率的发票票面信息,确定收入和税金,而不能采取跟普通发票一样倒挤收入的方式计算不含税收入。待企业取得开具红字的批复后,根据开具的红字发票和正确税率的篮字发票后,进行收入和税金的调整。
取得发票方不予配合,无法换开正确税率发票的情况下,出票方如果按照低税率开出发票,那就应该调整收入和税金,按照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如果按照高税率开出发票,企业就应该按高税率申报税金,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如果税率开具错误,应该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错误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进行相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