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任科员以下是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主任科员是正科级,属于非领导职务,职责略低于科长、乡长、镇长等领导职务的正科级领导职务。科员即为一般公务人员。因此主任科员级别和待遇高于科员。
三、省直公务员的薪酬、福利由省财政审核、拨付,地区市公务员的薪酬、福利由市财政审核、拨付,待遇上是有明显差别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一、主任科员以下是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主任科员是正科级,属于非领导职务,职责略低于科长、乡长、镇长等领导职务的正科级领导职务。科员即为一般公务人员。因此主任科员级别和待遇高于科员。
三、省直公务员的薪酬、福利由省财政审核、拨付,地区市公务员的薪酬、福利由市财政审核、拨付,待遇上是有明显差别的。
扩展材料:
1、《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参考材料:百度百科-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以下包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级别为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
省直公务员和地区市的公务员待遇上有差别,就是同一地区的公务员待遇各单位还不同呢。
纠正楼上:不能说主任科员相当科长的待遇,而应该说相当于科长的级别(国标)。如果在县局里,主任科员的级别还大于科长,这是非国标了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是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相当科长的待遇。省直的公务员 和 地区市的公务员待遇的区别主要看那个级别财政收入多少决定。